什麼是「郵購買賣」跟「訪問買賣」呢?依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的規定,郵購
買賣係指:「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、雜誌、
網際網路、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
為的買賣」。意思是說,只要是在買受的當時沒有辦法現場馬上去看到實際的
物品,並可以充足的時間及方式檢查是否有瑕疵,原則都可以向企業經營者要
求〝無條件退換貨〞。另一個所謂的訪問買賣是指:「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
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,所為之買賣」,則是指一般上門推
銷的行為。
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: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:
一 消費者: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、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。
二 企業經營者:指以設計、生產、製造、輸入、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
業者。
三 消費關係: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。
四 消費爭議:指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之爭議。
五 消費訴訟:指因消費關係而向法院提起之訴訟。
六 消費者保護團體:指以保護消費者為目的而依法設立登記之法人。
七 定型化契約條款:指企業經營者為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
之用,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。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,其以
放映字幕、張貼、牌示、網際網路、或其他方法表示者,亦屬之。
八 個別磋商條款:指契約當事人個別磋商而合意之契約條款。
九 定型化契約: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
部或一部而訂定之契約。
一○ 郵購買賣: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、電視、電話、傳真、型錄、報紙、
雜誌、網際網路、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,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
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。
一一 訪問買賣: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居所或其他場所
從事銷售,所為之買賣。
一二 分期付款: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,餘款分期支付,而企業
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,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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